

gaoshengkeji@163.com

據中國人大網消息,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了第八十六號主席令。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了哪些修改?一起來看: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有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五)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六)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八)刪去第二十二條。
延伸閱讀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提請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正案(草案)建議,取消相關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行政許可,體現了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精神。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
從廣東的試點情況來看,不設定“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自主調節的作用,方便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
草案刪去了相關規定,并增加了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
取消行政許可后,計量行政部門將通過嚴格執行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許可,依法加強對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推行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建立信用聯合懲戒機制等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