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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醫用防疫物資出口涉及檢驗檢(一)商品范圍。
實施出口商品檢驗的醫用防疫物資共11類,涉及19個HS編碼。同一HS編碼項下的非醫用物資不實施出口檢驗,如3926909090項下只對醫用鞋套實施出口檢驗,對不涉及醫療用途的其他塑料制品不實施檢驗。
序 號 | 類 別 | HS 編 碼 |
1 | 醫用口罩 | 6307900010 |
2 | 醫用防護服 | 6210103010 |
3926209000 | ||
3 | 紅外測溫儀 | 9025199010 |
4 | 呼吸機 | 9019200010 |
9019200090 | ||
5 | 醫用手術帽 | 6505009900 |
6 | 醫用護目鏡 | 9004909000 |
7 | 醫用手套 | 3926201100 |
3926201900 | ||
4015110000 | ||
4015190000 | ||
8 | 醫用鞋套 | 6307900090 |
3926909090 | ||
4016999090 | ||
9 | 病員監護儀 | 9018193010 |
10 | 醫用消毒巾 | 3005901000 |
3005909000 | ||
11 | 醫用消毒劑 | 3808940010 |
實施出口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的防疫物資共1類,涉及3個HS編碼。
類 別 | HS 編 碼 | 商 品 名 稱 | 檢驗檢疫名稱 |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 | 3002150090 | 其他免疫制品,已配定劑量或制成零售包裝 | 其他免疫制品,已配定劑量或制成零售包裝(診斷人類疾病用) |
3822001000 | 附于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包括不論是否附于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配制試劑) | 附于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包括不論是否附于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配制試劑)(須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 | |
3822009000 | 其他診斷或實驗用配制試劑 | 其他診斷或實驗用配制試劑(須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 |
(二)注意事項。
1. 實施出口商品檢驗的醫用防疫物資不實施產地檢驗,申報時無需電子底賬(出口雙邊協議國家醫療物資除外)。出口新冠病毒檢測試劑應申請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申報時填寫電子底賬。
2. 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涉及的出口醫療物資,企業申報時需提供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可通過國家藥監局網站www.nmpa.gov.cn查詢)和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書面或電子聲明均可)。
3. 對其他出口醫療物資,建議企業申報時參照《5號公告》要求,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管理類別,分別提供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或備案證明,以及質量安全聲明。

(一)申報品名為口罩(HS編號63079000)、防護服(HS編號62101030)的,應按照“單一窗口”提示,在商品名稱欄詳細填報品牌、規格型號和用途,如3M牌N95醫用口罩、雷克GB9082-2009醫用防護服等。口罩按“個”填報成交數量。
(二)防疫物資出口查驗時,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負責按照海關要求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包裝,如實回答詢問以及提供必要資料;也可以按照《上海海關關于優化陪同查驗制度的公告》(滬關公告〔2020〕1號),選擇“不陪同查驗”或“委托監管場所經營人陪同查驗”方式。選擇上述兩種方式的,收發貨人均無須到場協助海關實施貨物查驗。
(三)防疫物資出口通關、查檢的具體流程和應急電話,均可在“上海海關網站—辦事指南—綜合業務—貨物申報”和“上海海關網站—辦事指南—口岸監管—貨物查驗”等欄目下進行查詢。
上海各主要口岸海關出口通關應急電話
浦東機場海關
021-68894894(空運快件);
三、如遇廉政問題,企業如何舉報?
防疫物資出口中,如遇海關工作人員存在廉政方面問題的,可向現場海關單位的派駐紀檢組反映(聯系方式在業務現場公告),或撥打上海海關廉政舉報電話:021-68891057。
供稿單位| 上海海關綜合業務處、上海海關衛生檢疫處、上海海關商品檢驗處、上海海關口岸監管處、上海海關監察室
來源| 上海海關12360服務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