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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用無人機領域首項國標GB 42590-2023發布
發表時間:2023-06-05 17:43:19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發布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2590-2023),該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起草,將于2024年6月1日實施。
 
近年來,全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俗稱民用無人機)產業高速發展,由于其操作簡便、快速靈活,廣泛應用于農業、林業、電力、氣象、海洋監測、遙感測繪、物流、應急救援等領域,但同時由于其易改裝、難防范,容易出現“黑飛”“亂飛”現象,給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影響。此外,民用無人機產品并沒有統一的質量安全標準,少數企業的產品設計不合理,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一定的安全風險。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安全要求》是《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的配套支撐標準,可以有效指導研制單位設計生產、規范檢測機構合規檢測和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有利于進一步筑牢民用無人機產品安全底線,貫徹民用無人機管理要求,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健康發展。
 
該標準是我國民用無人機領域首項強制性國家標準,適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輕型和小型民用無人機,提出了電子圍欄、遠程識別、應急處置、結構強度、機體結構、整機跌落、動力能源系統、可控性、防差錯、感知和避讓、數據鏈保護、電磁兼容性、抗風性、噪聲、燈光、標識、使用說明書等17個方面的強制性技術要求及相應的試驗方法。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全方位開展標準宣貫培訓,引導廣大生產企業積極貫標達標。


G8 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
 
無人駕駛航空器行業現狀:全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期。
 
2021年全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市場規模超過1600億元,同比增長61.6%。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入高速發展期,廣泛應用于農業、海洋監測、林業、電力、遙感測繪物流應用、氣象、應急救援等領域。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黑飛“亂飛”現象存在。不少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采用了不安全的設計和有害物質,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脅。
 
標準適用范圍:適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標準內容:提出17條與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性相關的核心指標提出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標準解讀:
 
1、電子圍欄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在檢測到其與特定地理范圍可能或正在發生沖突時,向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員提供通知、警告或自動執行飛行預案。
2、遠程識別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通過網絡主動向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報送識別信息。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應當通過無線局域網(Wi-Fi)或藍牙自動廣播識別信息。
3、應急處置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遇到突發狀況時,應具有懸停/空中盤旋、返航、降落、開傘等一種或多種處置能力,遇到導航失效情況,應向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員提供通知或警告。
4、結構強度
在承受各種規定的載荷狀態下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無人駕駛航空器結構不產生有害變形;在承受最大起飛重量的1.33倍的載荷時,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主要承力結構不被破壞。
5、機體結構
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體及部件結構不應有對用戶正常使用或維護保養造成傷害的銳邊。
6、整機跌落
對于采用鯉離子電池作為動力的微型和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電池調至滿電量的30%士2%無人駕駛航空器由10m高度自由垂直跌落,不出現爆炸或起火現象。
7、動力能源系統
理離子電池、氫燃料電池、燃油動力系統均應滿足相應安全要求。
8、可控性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控制系統應具備關鍵飛行參數的限制與保護的能力。關鍵飛行參數的限制包括最大飛行高度限制和最大平飛速度限制。
9、防差錯
無人駕駛航空器電池、電機、槳葉等部件的機械接口應具有防差錯功能。
10、感知和避讓
機體沒有配備槳葉保護裝置的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有感知和避讓功能,包括障礙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動懸停、避讓或降落等措施。
11、數據鏈保護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采用信息安全技術手段進行防護,防止鏈路非授權訪問。
12、電磁兼容性
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能在其使用運行的電磁環境下保證系統安全工作,且不對公共電磁信號產生干擾。
13、抗風性
輕型和小型旋翼類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備在持續風、陣風等不大于一定等級下保證飛行安全的能力。
14、噪聲
在銘牌或說明書上標識旋翼類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懸停和典型飛行速度下的噪聲測量結果。
15、燈光
除用于集群表演和明確標識僅限晝間飛行的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安裝航向燈光。
16、標識
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備唯一產品識別碼、風險警示標識和分類標識符號。
17、使用說明書
應提供電子或紙質使用說明書。
 
標準實施:該項標準過渡期12個月。
 
本標準于2023年5月23日發布,2024年6月1日實施實施之日前出廠或者進口的產品可在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一年內銷售。